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增加了“优秀辅警报考人民警察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建立健全辅警抚恤优待管理制度等内容。
关键词:招聘规则
辅警用人计划应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相比一审,二审稿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制订本地辅警年度用人计划,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省各地公安机关辅警年度用人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并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招聘使用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关键词:队伍管理
健全辅警抚恤优待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的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管理的日常工作。
此外,二审稿增加了建立健全辅警“人员招聘、层级管理、教育训练、定期轮岗、抚恤优待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还增加了对辅警进行“廉洁教育”的内容。
关键词:权益保障
被评为烈士的辅警,按《烈士褒扬条例》享受待遇
《条例(草案)》规定,辅警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待遇。辅警被评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另外,二审稿增加一款规定,明确优秀辅警报考人民警察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在保障辅警履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方面,二审稿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辅警实施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侵害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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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杨淑芳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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